招投标制度是我国80年代同“业主负责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一起引进的四大工程管理制度,至今已经有3三十多年历史。招投标制度在提高资金利用率、遏制工程腐败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一些问题牵绊着招投标制度发挥作用,今天要谈的“最低价中标”就是其中之一。
“最低价中标”为何在防水招投标领域如此大受欢迎呢?笔者认为,一方面因为它是美国建筑业近百年来一直采用比较多的一种评标办法,也是西方大多数国家和组织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采用的一种评标办法。相比国外两三百年的招投标历史,我国区区三十多年的经验自然不能相比,因此评标时采用国外成熟的评标标准也就理所当然了。另一方面,“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较为简单易行,在技术标基本满足施工的条件下,只需对商务报价进行简单分析比对即可。在目前较为浮躁的社会大环境下,这种“快餐式”的评标方法,无论是业主还是评标专家都比较青睐。当然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最低价中标”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也就是说,省钱!
可是,“最低价中标”的真实内涵应该是合理低价中标,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会演变成简单的、原始的、绝对的最低价中标。虽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招标人在采取“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时应先确认资质达标、方案合理的基础上再对报价进行简易分析。既在采取最低价的同时保证该报价的商务资质及技术方案确实能满足该工程的需要。但是在实际评标时,要么因为是业主直接招标,只追求低报价而忽视资质、方案等其他因素;要么因为评标委员迎合招标人“利用买方市场优势压价”的心态,也疏于对投标人其他条件的考察评审和对报价的分析论证,谁的报价低谁就中标。总之,各方都将“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招投标方式演变成实质上的简单、粗暴的最低价中标方式。
诚然,“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存在了近百年的评标方法,但是,我们在采用“拿来主义”的时候不能一成不变地全盘接受,而更应该以一种科学发展观来看待这种舶来品。
最低价中标在国际有一定的发育成长环境,根源于西方国家在推行这一制度时还有一套运行了近百年的规范评估机制和行业公信机制。由于一些发达国家建筑市场有较长的历史,因此其发育往往较为完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配套措施以及有效的监督保障体系也都较完整。无论是甲方、乙方还是社会监督部门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各方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工程质量,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最低价中标”的确有其合适的一面。
反观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仍处于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发育时期,建筑市场上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最低价中标”一不小心就演变为“最低价抢标”。一些实力较差、管理混乱,甚至只是挂靠的完全不符合工程基本要求的施工企业或者个人,片面地以低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武器”,以完全低于成本价格承揽工程。在通过各种手段中标后却又无法按照中标价格按时按质的完成工程,最后只能靠降低各种支出、偷工减料来解决。这样完成的工程,其质量可想而知!而那些报价合理的企业,尤其是一些经营稳健、技术过硬、信誉良好的企业,却被拒之门外,如此现象,岂不怪哉?!
因此,笔者要在这里大声疾呼,没有底线的防水工程“最低价中标”可休矣!